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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杯下单平台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3-16       编辑:网络中心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校园网主要是为教学、科研、管理等服务而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内计算机互联、计算机局域网互联,并与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互联,实现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校园网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校内各单位,以及全体师生员工。

第三条 校园网的运行管理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机构

第四条 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工作,负责学院信息网络建设和管理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制定校园网管理、网络信息资源建设和信息发布的基本政策,推进智慧校园工程建设。

第五条 网络信息中心是校园网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校园网主干网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为校园网用户提供公共信息资源平台和硬件设备设置服务,为校园网用户提供技术咨询和业务培训等服务,对外代表学院参加与网络建设与信息安全有关的活动;负责保障校园网运行安全,对委托发布网络信息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建立健全网络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规定,甄别并及时消除网络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声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违反党纪、法律法规信息的隐患和影响。

第三章 主干网与子网

第六条 校园网主干网是指校园网中连接各校区、各建筑物、大型建筑物内楼层之间的部分以及校园网向上连接至互联网的部分。子网是指各单位内部的局域网络。

第七条 主干网的所有设备,包括通信介质(如光缆、双绞线等)及其附件、路由器、交换机、集线器、无线网络等设备属于学院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各入网单位和个人都应妥善保存和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告知网络信息中心。网络信息中心负责主干网的运行管理、设备管理和发展规划,保障主干网的畅通。

第八条 各入网单位应在网络信息中心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对其子网进行建设、运行和管理。网络信息中心有责任协助、指导和监督子网建设并使其接入主干网运行。对于不符合建设和管理要求的子网,网络信息中心有权拒绝或中止其加入主干网。

第四章 IP地址与用户

第九条 IP地址是宝贵的网络资源。全校网络的IP地址及地址使用方式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统一分配和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入网,应填写《欧洲杯下单平台校园网用户入网备案表》,统一向网络信息中心申请分配IP地址。网络信息中心通过实名认证后方可允许入网,入网单位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网络信息中心及本单位网络管理员分配的IP地址,不得私自乱设或盗用他人IP地址。为保证校园网的正常运行,网络信息中心有权切断乱设IP地址的单位或个人入网连接。

第十一条 用户计算机要求入网,应向网络信息中心网络管理员提出申请,由管理员对入网计算机和用户进行登记。管理员给使用静态IP地址方式上网的用户分配IP地址,向使用动态IP地址方式上网的用户介绍计算机的设置。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审查和监督,符合要求的计算机和用户方可入网、对外通信。

第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用户要求办理上网账户、电子邮件帐户,应向网络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经网络信息中心审查合格后,在相关系统上开户。

第五章 信息资源

第十三条 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对在校园网上公开发布的信息有审查、监督和管理的权力。

第十四条 党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审批学院各单位在校园网主页设立子网站和子链接的主框架和主要内容;涉及学院全局利益和发展内容的,须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党委办公室备案;网络信息中心按照第五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在校园网主页设立子网站和子链接的各单位,须填写《业务审批表》向党委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提供该网站所需的有关资料和素材,并对所提供资料和素材的准确、真实和时效性负有全责,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审核后报送党委办公室或学院领导审定。有关校园网等信息平台信息发布的审核发布程序、审批权限以及相关要求,依据《欧洲杯下单平台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学院各单位都应充分重视校园网络信息建设工作,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将各自可共享的信息资源电子化,建立自己的网站(或网页),在校园网上发布,并及时地予以更新。

第十六条 学院倡导健康文明的网络文化,鼓励各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学生社团、兴趣小组等,在校园网链接自己的子网站,丰富校园网络生活,并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在校园网上开办各种面向教师或学生的信息服务,需向党委办公室申请办理注册手续,信息服务方案由网络信息中心审核,并按照第五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园网上开设BBS或与BBS类似的交互性信息服务(如聊天室、留言板等)。确需开设此类服务的,应当经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党委办公室再审核,如有必要还须经学院领导审定,同时由网络信息中心审查技术方案,经审批后设立运行;所需材料包含(但不限于)直接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信息、管理运行架构、网络舆情处置及其相关制度等在内的建设方案等,应当分别报送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党委办公室或学院领导审批。所提供的信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管理的有关法规,并接受党委办公室和网络信息中心的监督。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网上发布有害信息,或设立专门的网络游戏站点和链接,或建立与校园网宗旨相悖的站点。一经发现,网络信息中心有权切断其网络,将其从校园网上隔离并删除,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违反党纪法律的,移交学院纪委、公安部门处理。

第六章 OA系统的管理

第二十条 办公自动化系统(以下简称OA系统)是覆盖学校机关部(处)、学院及直属单位的综合性办公信息管理系统,是智慧校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推行无纸化办公、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的重要平台与重要载体。

第二十一条 学院办公室是学校OA系统的主管部门,在主管院领导的领导与指导下,负责学校OA系统建设的协调与管理工作。结合智慧校园建设,制定系统建设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制定系统的有关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管理,保证系统规范、有序运行。

第二十二条 网络信息中心是学校OA系统技术保障部门。具体负责系统的开发与建设、系统运行所需软件与设备的购置、系统运行的技术支持,具体实施对公文管理员的培训工作,实时监控系统运行状态,确保系统安全和正常运行,定期查杀病毒,定期备份数据避免计算机病毒传播和网络攻击,保证数据及网络安全。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是OA系统的终端用户。各部门主管信息化建设的领导分管OA工作,同时须指定本部门信息员负责本部门公文的接收、处理、传送、存档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OA系统中各种公文的处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各部门在OA系统中发布信息,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部门负责人须对本单位在系统中发布的通知、简报等文书内容严格把关,并对其真实性和严肃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公文中转人应在每个工作日的上班时间登陆OA系统,及时、准确处理各类文书信息,确保学校政令畅通。

第二十六条  学校OA系统是全校网络办公系统,应保持其严肃性,不得在系统中随意发布各类信息,特别是发布与办公无关的信息,校园网上私人书信来往或文件交换,应通过邮件系统进行。

第二十七条 OA系统中的电子公文与原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以电子文件形式在OA系统中流转、发布的各类校内公文,学校不再使用和接收各部门就其制作的纸质公文。

第二十八条 学校OA系统用户分为普通用户和管理员用户。每个用户拥有唯一的用户名,所有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账户安全。因初设用户口令相同,初始用户登录后应尽快修改,以确保用户安全,不得盗用他人用户账号,不得干扰其他用户和破坏系统服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OA系统普通用户享有使用自己权限范围内的系统功能模块,同时有责任及时阅知系统文件信息,阅办系统办理流程中的待办文件。普通用户超过3个月不登陆OA系统时,其帐号将被自动冻结。

第三十条 系统中用户拥有的账户的公文处理权限由学院办公室根据该用户的岗位职责分配,并根据岗位和分工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一条 所有使用OA系统的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不得利用OA系统从事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活动,不得在系统上制作、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不得制造和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危害系统安全的数据。

第三十二条 如果OA系统用户离开学院工作,必须处理OA系统中的个人资料后,把自己OA系统的用户密码交由网络信息中心处理。

第三十三条 涉密公文及有关资料不得通过OA系统办理,仍沿用原有处理办法并按规定范围发布,如违反规定并造成严重涉密等事故的,依据《保密法》及相关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OA系统出现故障无法及时排除是,各使用单位可暂时按照原方式(有纸化办公)进行操作,以保障正常办公。待OA系统恢复正常后,需在系统中补发该文件。

第七章 邮箱系统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电子邮箱系统属于学院所有的公共资产,是学院为全院教职工提供的仅用于教学、科研、管理、学习以及对外公务交流等方面的信息往来平台,严禁任何人利用该邮箱系统处理私人事务。邮箱系统由学院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三十六条 全校所有教职工和单位(部门)均可免费申请1个院内的电子邮箱。教师和单位(部门)电子邮箱后缀为gdnlxy.cn

第三十七条 我院新进教职工可凭入职证明到网络信息中心申请邮箱,学院各单位(部门)公用邮箱凭书面申请材料获得,外聘人员邮箱需填写《E-MAIL申请表》并递交网络信息中心批准。

第三十八条 用户在使用电子邮箱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邮箱系统属于学院所有的无形资产,仅作为教学、科研、管理、学习、对外交流等公务往来中信息传递使用,禁止将其作为私人邮箱使用。

2、邮箱仅限本人(本单位)使用,禁止将个人邮箱以各种形式转让给他人使用;邮箱的账号和相应的密码,由用户自行负责保管,密码丢失的,须本人持有效证件(校园卡、工作证、或身份证)到网络信息中心进行重新设定。

3、邮箱传送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用户对自己的邮箱使用活动负完全的法律责任。

4、由于使用邮箱可能导致的一切后果及损失,如通过电子邮件购买商品、服务、进行网络交易等造成的损失等,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三十九条 网络信息中心的责任和权利

1、负责电子邮件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保障电子邮件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2、尊重用户的个人信息和电子邮件内容的隐私权,不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注册信息,任何人不得在未经用户本人许可的情况下阅读其电子邮件内容,但应公安机关的要求可以查阅、提供用户的注册信息和电子邮件内容。

3、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用户,有权做出相应处理。如发现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该用户的邮箱使用权:

(1) 利用网络故意传播不健康信息;

(2) 违反信息安全保密条例造成国家或学校失密;

(3) 利用电子邮箱对他人进行骚扰;

(4) 盗用、破坏他人账号;

(5) 利用电子邮箱进行商业广告活动和传送“垃圾邮件”;

(6) 其它违反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

以上情形一经查实,将立即清除该用户账号并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4、因邮件服务器维护而暂停服务时,网络信息中心将尽可能提前进行公告。

5、网络信息中心根据需要,有权在用户名发生重复、不恰当时,提出建议和拒绝该用户名;有权调整用户邮箱存储空间的大小;有权删除1年内闲置的邮箱账号。

第四十条 网络信息中心免责声明

1、不推荐用户使用电子信函传输涉及个人或他人隐私的信息,网络信息中心对用户信函内容造成的一切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2、建议用户把读过的重要信件另做备份。网络信息中心对系统由于遭受不可抗拒之原因而导致的用户信函损失不承担责任。

3、网络信息中心不担保电子邮件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全部要求,也不担保电子邮件服务不会中断,对电子邮件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准确性也都不作担保。

4、网络信息中心不承担因国际线路中断、设备装置失误及国际网络故障等事故导致信件的延误或丢失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电子邮箱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1、用户邮箱因故不能正常使用时,用户有权要求网络信息中心给予处理,以便恢复正常使用。

2、电子邮箱密码遭他人篡改或丢失时,用户有权向网络信息中心提出更改密码要求。

3、邮箱空间使用率达到80%以上时,有可能造成收发信件不正常。为节省资源和正常收发邮件,用户应定期清理过期邮件。

4、用户不得使用电子邮箱进行商业广告活动和传送“垃圾邮件”,不得传播病毒,不得传播垃圾邮件。网络信息中心有权对带病毒邮件及垃圾邮件进行处理。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用户的邮箱使用权。

5、用户不许通过学院邮箱对外发送、接收与工作无关的邮件,严格禁止将工作邮件及其他工作文档泄露给院外部人员及院内部无关人员,对需要特别保密的邮件请在标题或正文中提出保密要求。

6、用户在邮箱使用中不得损害国家、学校和他人的利益,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给国家、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用户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7、用户接收到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黄色等有害信息的邮件后,应根据情况立即通知网络信息中心、党委宣传和保卫部门。

8、保证邮件沟通的有效性,重要/紧急邮件发出后请使用电话或其他即时方式通知收件人查收并跟进处理结果。

9、用户必须定期接收邮件,凡属学院业务往来的邮件,必须及时回复确认,否则视为未接收邮件,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员工自行承担。

10、禁止将内部邮箱与其他邮箱绑定、共享信息。若造成机要文件丢失、泄露,将由此邮箱使用人承担全部责任。

11、由于特殊需求需要扩大邮箱容量需填写《E-MAIL更改申请表》并递交网络信息中心批准。

第八章 网络安全

第四十二条 连入校园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有关计算机互联网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四十三条 连入校园网的单位必须填写《欧洲杯下单平台校园网用户入网备案表》,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网络信息中心和各入网单位要定期对网络用户进行有关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的教育,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四十五条 党委办公室、网络信息中心、入网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网络建设、运行与经费

第四十六条 有关校园网运行经费分担办法或有关费用收取的政策由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制定,经党委、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七条 原则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借助校园网提供盈利性服务。在满足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需要的前提下借助校园网面向学生及其他用户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应按本办法第十四条和《欧洲杯下单平台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以及学院其他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违反此条规定者,网络信息中心有权切断其网络。

第四十八条 所有入网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按时交纳网络运行有关费用。对于超过两个月拖欠费用的入网单位,网络信息中心有权切断其网络。

第十章 教育与惩戒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应重视利用网络阵地,加强和改进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各子网单位分管领导、网络管理员和学生导师应加强对上网人员的网络道德教育,发现问题要加以引导,及时处理解决。

第五十条 严禁各种损毁和破坏校园网的行为。对于制造或散布病毒、盗用IP地址、盗用他人口令、入侵和破坏网络及计算机系统、私自与外单位连网、私自发展校外用户、违反网络用户行为规范以及泄露国家机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网络信息中心有权要求子网单位予以配合,并会同学院有关部门共同查处;对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者,将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入网单位和个人用户,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停止单机入网,停止子网接入校园网,校纪处分,党纪处分,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等。

第十一章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条款如与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三条 如果本管理办法与之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存在冲突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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