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6 22:32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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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欧洲杯下单平台(以下称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欧洲杯下单平台学籍的全日制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利原则。

第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实训、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的违纪行为,参照本管理办法给予处理。

第二章 违纪处分种类

第五条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根据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以及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凡违纪达到最低处理等级时,一般应给予不低于最低等级的处理。违法违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公私财物损失,应由其本人同时承担赔偿责任和接受其他处罚。如学生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则按照该法规定进行处罚,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同时学校有权视情况给予该学生相应处分。

第三章 违纪及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学校相关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其主要人员,给予自动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经教育有明显的悔改表现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组织、领导、参与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出版非法刊物等非法活动者;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煽动或参与罢课、阻塞交通、冲击党政机关及其他要害部门等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的活动者。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造成一定不良影响但情节较轻,经教育有明显的悔改表现者,给予记过处分;影响较坏、造成一定后果且情节严重,经教育有明显的悔改表现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后果严重者,给予自动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非法设立广播台站;

(二)设立非法网站;

(三)收藏、传播反动书刊、声像制品及其他反动宣传品;

(四)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传单、标语、大小字报或通过网络、手机及其他方式散布反动性言论,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

(五)通过网络、手机及其他方式发布、传播影响学校名誉的图片、视频。

第十条 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且构成刑事犯罪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交由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学校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受到公安机关以裁决书执行的治安罚款或治安警告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七天及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八天及以上或刑事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或在校园内进行非法宗教活动,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违反《欧洲杯下单平台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等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参与未经批准的社团、团体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等手段违纪,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登录非法网站,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计算机设备和网络中或让他人在网站、网页上故意发布和传播反动、违反社会公德、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欺诈、虚假、谣言等言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公开或传播商业秘密、他人隐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漫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利用计算机和网络等技术手段窃取财物、服务或有价信息数据;或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的计算机、网络或其他设备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者,按第十六条盗窃财物处理;

(七)利用计算机和网络等技术手段骗取财物、服务或有价信息数据者,按第十六条诈骗财物处理;

(八)故意篡改、删除、破坏、攻击学校或他人网站、数据库或其他计算机文件,未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视情节和损失情况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利用麻将、扑克、桌球、电子游戏、网络等工具组织赌博、参与赌博或为他人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初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再次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情节严重涉嫌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和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播放或观看淫秽录相、光碟,浏览淫秽网站或翻看淫书、淫画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包括学生宿舍)翻看淫书、淫画或观看淫秽录相、光碟,浏览淫秽网站,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和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者,情节严重者,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组织或实施诈骗,或盗窃、侵占、故意损坏国家、集团或他人财物,司法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未予处罚的,除应依法偿还或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案值不满5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案值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案值1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作案两次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协同作案或包庇、窝赃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偷窃公文印章、档案等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包裹或其它私人材料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肇事、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破坏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法触及他人)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群架(指一方有两人以上< 含两人>参与,下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肇事并动手打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策划、怂恿他人打架

1.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策划、怂恿他人打架,虽自己未动手但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策划、怂恿他人打架,并动手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打人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经法医鉴定,致他人轻微伤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经法医鉴定,致他人轻伤或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打群架动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打架时间已经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挑起事端,促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对先动手打人,闯入宿舍、教室、图书馆等场所打人,动手打无辜者,勾结校外人员打架者,加重处分。

(四)作伪证

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打架者作伪证或故意掩盖事实,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3.要求他人作伪证者,在原犯错误应受处分等级上加重一级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持械

1.在寻衅中持有器械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在争吵或打架斗殴中使用器械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致他人轻伤或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肇事、打架斗殴者,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对损坏公私财物者,必须照价赔偿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若为故意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公共或他人财物上乱写、乱画、乱刻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行为,学校可视情节以及所损坏财务价值给予该学生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挪用或损坏消防设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毁坏文物古迹、古木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者,无论损坏价值多少,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反《欧洲杯下单平台校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寻衅滋事、扰乱秩序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违反《欧洲杯下单平台学生宿舍管理暂行办法》,扰乱学生公寓(宿舍)管理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留宿非本寝室成员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留宿于异性寝室一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留宿异性或留宿于异性寝室二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学生晚上不按时归寝,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晚上不按时归寝达2次者,给予警告处分;不按时归寝3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不按时归寝超过3次者,给予记过处分。因晚上不按时归寝所引起的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三)学生私自租房或外宿者,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对一学期中发现私自外宿达2次者,给予警告处分;3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次者给予记过处分;超过4次者或在校外私自租房住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因事经批准的除外)。因夜不归宿所引起的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四)扰乱学生公寓(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学生在寝室违规用电、使用大功率电器(危险品)、生火做饭、或在公寓(宿舍)楼内焚烧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由此而引发火灾或其他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反学生公寓(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赔偿。

第二十一条 违反考试(考查)纪律者,按照《欧洲杯下单平台学生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欧洲杯下单平台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私自为企业及中介组织发布招聘信息或代理招聘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私自发布招聘信息、同学尚未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私自发布招聘信息、收取中介费用、组织同学参与、但未给同学带来其他损失者,退还同学相关费用,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私自发布招聘信息、收取中介费用、组织同学参与、并给同学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危害者,赔偿相关损失,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后,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到校并注册;或注册后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照《欧洲杯下单平台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试行)》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习纪律

(一)每学期已注册后,旷课者,视其旷课数量,给予下列处分:

1.一学期累计旷课10学时或擅自外出一天者,给予通报批评;

2.一学期累计旷课20至29学时或擅自外出二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3. 一学期累计旷课30至39学时或擅自外出三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一学期累计旷课40至49学时或擅自外出四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5.一学期累计旷课50学时至59学时或擅自外出5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一学期累计旷课60学时以上或擅自外出六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或作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旷课一天按实际课时数计,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迟到或早退每3次折合为旷课1学时;

(二)因迟到、早退、旷课受处理后,本学期内又发生迟到、早退、旷课时,应累计已处理学时确定处分(处理)等级;

(三)正常学习时间(包括上课和自习)看录相、玩手机、打电子游戏、打桌球、跳舞、看电影或从事其他娱乐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等级处分;

(四)未经批准从事维修、加工、推销等经营活动,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等级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术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较轻,经教育有明显的悔改表现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准则行为的,依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其他规定,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除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外,还将给予相应处分:

1.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2.伪造学生证、借书证等各种证件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为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私刻、伪造公章;

2.涂改、伪造成绩单;

3.伪造他人签名;

4.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荣誉证书、证明、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

(四)诬陷、侮辱、漫骂、诽谤或威吓他人,尚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对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屡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酒后滋事者,按所犯校规加重一级处分;醉酒需送医院抢救者,费用自理;

(六)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就业、评奖、评优、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无理取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在校园内未经批准擅自摆摊经商或以各种形式推销商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没收商品;

(十一)造谣、传谣造成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十二)在校内外各种公共场所故意肇事者(扰乱学校教学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给学校或社会造成一定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从窗口、走廊向下扔明火、酒瓶、砖块、纸屑或其他物品、泼水等,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上课、自习、就寝时间在校园、寝室内无故大声吼叫,高声喧哗,敲锣打鼓,吹拉弹唱或高声播放音乐,燃放鞭炮者,或因某种行为造成其他同学围观、起哄等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五)凡故意撕毁学校及地方党政部门或国家机关所张贴的有效期内的“通知”、“通报”、“布告”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六)不遵守学校禁止吸烟的规定,不听教育或屡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七)违反用电管理规定(在教室、宿舍、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私接电源、使用高功率用电器)者,除按规定没收电器和收取管理费、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凡因违章用电或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引起火灾或其他事故,未酿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酿成严重后果,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后果特别严重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八)以各种方式调戏、侮辱、严重骚扰他人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九)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十)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刮刀、刺刀等)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拒不交出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十一)购买或倒卖赃物或来历不明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十二)组织和参与租用非法营运车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承担相关责任,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者,承担相关责任,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十三)凡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四)其他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的活动,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校纪,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学生干部或其他学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过失或其他特殊原因违纪;

(二)自动中止违纪行为;

(三)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四)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认错态度好者;

(五)积极主动配合学校调查处理,有立功表现者;

(六)其他可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有组织的违纪及违纪事件的策划者和主要责任者;

(二)情节或后果严重,影响恶劣者,屡教不改者;

(三)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拒交检讨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者;

(四)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者;

(五)态度恶劣,侮辱打骂教师和管理人员(包括执行公务的学生干部和学生督查人员)者;

(六)纠集校外人员来校内违纪违规者;

(七)涉外活动违纪者;

(八)毕业生在离校前故意违纪者;

(九)在校外以及学校举行重大活动中违纪者;

(十)酗酒后违纪者;

(十一)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达到受记过以上处分程度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三十条 凡受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一)取消受处分当学年奖学金评定资格;

(二)取消受处分当学年评先评优资格;

(三)在留校察看期间的学生不能参与评先评优和评奖学金;

(四)享受奖学金的学生,如受警告以上处分,从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五)在校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取消当学年享受助学金和缓交学费资格。

第四章 违纪处理的期限、权限、程序及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期限:

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9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12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第三十二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各系(部)负责调查,系(部)务会研究决定,报学生工作部审查批准,由学生工作部行文;

(二)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系(部)负责调查,系(部)务会研究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行文;

(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系(部)负责调查,系(部)务会研究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由学校行文;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负责调查清楚,必要时报请保卫部门介入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须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按规定处理;

(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案情复杂、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部门负责调查。保卫部门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必要时可提出处理意见)送交学生所在系(部)及学生工作部,由学生所在系(部)和学生工作部按规定处理;

(六)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系(部)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材料。若事发后两周内没有处理上报,学生工作部可进行监督和处理,同时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系(部)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由学生工作部要求该系(部)重新审议,或直接进行处理;

(七)违纪事件涉及不同系(部)的学生时,由有关系(部)按本办法协商处理;协商处理不了的,报请学生工作部组织参与协商处理;

(八)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部有权对违纪直接进行处理;

(九)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立功或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间不能少于六个月);表现不好者,可延长察看期,但察看期累计最长不超过两年,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达到受记过以上处分程度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对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毕业时按结业生对待;处分期满后,可由所在单位出具思想和工作表现证明,申请换发毕业证。

(十一)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原则上不允许休学;因特殊情况需休学的,留校察看期顺延。

(十二)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原则上必须在文件印发后10天内办结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系(部)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即由所在系(部)送达的工作人员(两人)记录在案;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1个月,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以上三种方式均由学生所在系(部)记录在案。处分决定书无本人签字,但已按照本条规定程序送达的,同样有效。

第三十四条 对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由所在系(部)将处分决定送寄给学生家长。

第三十五条 处分的解除: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解除。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委会和班主任、辅导员签署意见,学生所在系(部)审核,学生工作部批准;

(二)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委会和班主任、辅导员签署意见,学生所在系(部)提出意见,学生工作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三)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系(部)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决定是否公布。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做到程序正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材料齐全(含旁证、本人检查或交代、综合处理意见等),填写《欧洲杯下单平台关于给予XXX同学XX处分的决定书》。

第三十八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先听取被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九条 对涉及违反法律、法规方面的事实材料,保卫部门有复议权;对涉及违反教学(含学籍)方面的事实材料,教务部门有复议权。

第四十条 对本办法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的相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均须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违纪处理有异议的,按照《欧洲杯下单平台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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