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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基层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最基层组织,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工作的决策,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各项决议,顺利完成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和学生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党支部要在学校党委、所在基层党总支的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加强党的建设,不断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成为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保证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党支部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五条党支部的设置应根据党员人数和遵守便于开展党的活动、充分发挥党支部作用、有利于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有利于加强党同群众联系的原则设置。凡新设置或撤消党支部,均应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六条对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经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批准,并报学校党委备案,可建立党支部。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部(中心、专业、教研室、研究室)设置;学生党支部按院、专业、年级、班级设置;行政管理单位一般按部门设置党支部。不能单独设立党支部的,可根据工作性质相近、业务相关、工作联系紧密的单位联合组成党支部。
第七条 为便于管理和组织活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划为若干党小组,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3名党员。党小组作为党支部的组成部分,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根据党支部党员人数及工作需要,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可设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等,必要时可设副书记、青年委员、保卫委员以及统战委员等。支部书记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如支部规模较大,可增选副书记1名。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由
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名。支部委员会委员及正、副书记每届任期三年。
支部委员会委员及正、副书记由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批准,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党支部,可由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任命党支部书记,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进行选举。
第九条 党支部书记应由经过一定党内生活锻炼,党性强,政治业务素质好,坚持原则,工作负责,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威信较高,具有奉献精神的正式党员担任。
教学、教辅单位教工党支部书记应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原则上由所在系(室、中心)等单位的正职或副职党员领导兼任;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党支部书记原则上要由部门副职党员领导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可由负责学生工作的教师、管理人员或思想政治辅导员担任。
第三章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第十条 党支部书记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的决议,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支部书记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议;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检查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执行情况,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经常同行政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强化支部委员会委员的理论学习,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议,抓好支部委员会班子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一条教职工党支部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支部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要求党员终身学习,倡导所在单位创建学习型组织。
(三)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紧密结合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中心工作,参与重要问题的研究与决策,支持所在基层单位的行政工作。
(五)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吸收优秀青年教师、学术、业务骨干和学术带头人入党。
(六)经常听取党员与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与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教职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第十二条 学生党支部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帮助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全过程。
第四章 党支部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坚持组织生活有计划、有总结、有考核监督,严格要求党员自觉参加组织生活。不断创新组织生活形式,会前认真准备,会中坚持考勤和内容记录,会后作好效果评价和经验总结,保证组织生活的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创新组织生活方式。
第十四条 “三会一课”制度。党支部要继承党的光荣传统,坚持“三会一课”制度。要定期召开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结合形势发展和工作中心,定期安排党课学习。
第十五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定期安排党员民主生活会,结合实际交流思想,检查执行党的决议、政治理论学习、发挥党员作用等方面的情况,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进党内团结。
第十六条 学习教育制度。定期组织党员进行学习,每学期应召集全体党员上一次党课,以此提高党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强化党员的理想信念。
第十七条 “创先争优”制度。党支部要配合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积极有效地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表彰先进,鞭策后进。要建立竞争机制,激励开拓创新精神,形成生动活泼、奋发向上的局面。
第十八条 民主评议制度。党支部根据上级党组织安排,结合“创先争优”和党员教育,积极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评议的内容主要是党章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和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对评议中反映出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对不合格党员要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 党日活动制度。党日是党支部与党员进行活动的专门时间。单月的15日为我校的党员活动日。各支部也可根据各自的工作实际,具体确定活动时间。
党日可采取上党课、开读书会、举办座谈研讨等方式,对党员进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路线、科技知识教育,组织党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也可根据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组织党员进行一些为民办实事活动和有教育意义的文体活动。
第二十条 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要经常和定期向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汇报工作,并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遇到重大问题或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及时请示上级党组织。
党员应向党组织汇报思想,接受教育和监督。党员外出前必须向所在党组织报告;如外出时间长,应主动向党组织书面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及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并委托其他党员按时交纳党费。
第二十一条 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党支部要给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分配联系群众的工作任务,从思想上、生活上关心群众、了解群众,接受群众的监督,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团结带领群众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党费管理制度。党员于每季度末月10日前将党费交党支部,党支部要认真登记,并于每季度末月15日前交上级党组织。党支部每半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缴纳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考勤记录制度。每一次支委会和党员组织生活会都要实行严格的考勤制度和会议记录制度。
第五章 党员的教育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强化党员教育,加强党的思想建设。分析党员思想动态,结合实际,制定党员教育计划。组织党员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基本理论,组织党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教育,要求党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和思想道德水平。坚持开展生动有效的党员教育活动,强化党性修养,保证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坚持在党员中开展经济、法律、管理和现代科技知识学习活动,提高党员自身的文化素养、专业水平,增强做好本职工作和完成学业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健全党支部设置,加强党的组织建设。配备坚强有力的党支部班子,完善支部工作制度,严格党内生活纪律,努力将党支部建设成为本单位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战斗堡垒。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切实保障党员权利,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
第二十六条 党员应当积极参加支部活动,严格执行支部决议,认真落实支部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按时按标准交纳党费。党支部对无故不参加支部活动、不按时缴纳党费的党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六个月无故不参加党支部活动,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召开支部大会,提出组织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狠抓党的作风建设。教育和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以反腐倡廉为重点,狠抓党性、党风和党纪教育;大力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纯洁党员队伍,为学校校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作贡献。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要应用《中国共产党党务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党员规范管理。党员在毕业、调动工作时,应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长期将组织关系留在学校,又不主动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应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处理。党员外出一个月以上,应向党支部请假,回来后要及时销假。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要加强党员的党性教育、组织观念教育,避免出现党员因缺乏基本知识而造成违纪或组织关系遗失等现象。凡出现此类现象的,当年所在支部一般不得被评为先进党支部,相关责任人一般不得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由于个人原因将组织关系遗失超过半年的,学校党组织只出具有关证明,不再重新开具党组织关系介绍信。
第三十条 经支部大会讨论作出组织处理的党员,要及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三十一条 对于离退休党员,要根据其具体情况和特点,在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上进行妥善安排,活动次数可以适当减少。除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离退休党员以外,都应该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活动。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意见,制定支部的思想政治工作计划,联系师生员工的思想实际,认真做好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关心党员和群众,帮助解决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十三条 党支部要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重大决策,抓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教育、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形势政策教育以及民主法制、廉洁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
第三十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去,要通过多种方式,深入了解和关心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并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针对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发展中因利益调整而产生的思想问题,作认真的分析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重点做好释疑解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营造良好的软环境,构建和谐校园。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党支部要在学校党委和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欧洲杯下单平台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方针,认真落实学校党委在党员发展工作方面提出的各项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党支部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树立“早选苗、早育苗”的发展观念,及时制定党员发展工作计划,防止无故长期不发展或突击发展的现象发生。
第三十七条 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制定本支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计划。通过组织党的基本理论学习和参加党校系统培训,重点解决入党积极分子思想入党的问题。
对要求入党的同志,党支部要指定专人进行指导帮助和教育培养。对党支部教育考察合格、二级单位党组织审查通过的发展对象,支部委员会应按规定及时履行发展手续。
对未提出入党申请但政治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学生和教职工骨干,党支部应主动关心帮助,抓紧宣传教育,邀请参加活动,激发政治热情,促使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第三十八条 要把发展质量放在发展工作的首位,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严格党员的标准条件,确保党员队伍的纯洁性。要重视在优秀青年教职工和优秀学生中,特别是“高学历、高技术职称”人员中发展党员。
第三十九条 重视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对新发展的预备党员要及时编入一个支部,参加党的各项活动。支部要指定专人对预备党员进行跟踪培养、考察。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支部委员会应形成综合考察意见,党支部应及时讨论他们的转正申请,预备党员的转正应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四十条 按照个别吸收、坚持标准的原则,严肃、认真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坚决杜绝发展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