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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党支部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学生党支部建设,使党支部的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充分发挥学生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大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院学生党支部是以学生党员为主体成员的基层党组织,是党联系青年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党组织教育和引导青年学生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 学生党支部要在院党委和系党总支部的领导下加强党支部建设,在完成本系及班级的各项任务过程中,尤其是在学风建设上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围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这一根本任务,抓好党支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保持党员先进性,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学生党支部一般按班级设置。不具备建立班级党支部条件的可以按年级、系(专业)建立学生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多的可根据实际合理设置。每个党支部的党员人数一般控制在20人以内。
第五条 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班级、年级、系(专业)等可建立学生党支部。各系从事学生工作的教工党员可编入学生党支部。
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应根据党员分布和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党小组。党小组要有3名以上党员,其中至少有1名正式党员。党小组要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活动,保证党支部决议的贯彻执行。
第六条成立和撤销党支部要经党总支部批准,并报院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党支部委员会
第七条 正式党员人数在7人以上的党支部可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人组成,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人。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在任期内,党总支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党支部委员和正副书记进行调整。选举产生和调整的党支部委员、正副书记报党总支部审批,并报院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八条 党支部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按时进行换届选举。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应由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讨论,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九条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应由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素质好,能胜任工作的学生或教师正式党员组成。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政治素质好、群众威信高、工作能力强、热心于党务工作的优秀学生党员或党员辅导员、党员干部教师担任。
第十条 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委员会的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分析党员情况,研究支部工作。党支部委员会应每学期向党总支汇报1次支部工作情况。每学期初要提出本学期工作计划,学期末要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党支部委员会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走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认真履行党支部的职责,做好党支部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党支部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二条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保证党和政府的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执行。
第十三条加强对党员的教育,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党支部应根据学院党委和党总支部的要求,制定支部党员学习计划,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基本理论,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和思想道德水平。坚持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通过主题教育、上党课、组织生活等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党员意识,充分发挥党员在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加强实践锻炼和日常工作生活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在关键时刻、重大活动中的骨干带头作用。
第十四条 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和监督。积极探索大学生党员管理的新机制、新办法。教育、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处理不合格党员,对违纪党员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加强对毕业生党员和流动党员管理。按规定收缴党费。
第十五条教育党员用远大的理想、高度的责任感来引导同学,以自己的表率和模范作用带动和影响同学。对同学中的错误言论和不良习惯要敢于批评教育,扶持正气,抵制歪风。
第十六条 创新活动方式。围绕学生成才目标,结合本支部的具体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党的工作,促进活动方式和内容的创新,突出实效,提高质量,增强党支部的影响力和吸引力。
第十七条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按标准和程序发展党员。制定年度培养、教育、发展计划,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要逐个落实培养联系人,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建立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动态管理机制,每学期研究一次对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的情况和积极分子的成长情况,及时调整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坚持把培养教育贯穿于发展党员工作的全过程,发展对象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入党前必须经过团支部推优和党校培训并考核合格。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严格履行入党手续,严格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逐步实行发展党员票决制度,积极稳妥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确保新党员的质量。认真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工作,坚持预备期总结鉴定制度,认真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及时做好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
第十八条 经常听取学生党员和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青年学生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关心并帮助解决青年学生中的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学生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维护学校的和谐稳定。
第十九条 指导、关心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开展工作。
第五章 党支部的主要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坚持组织生活制度。坚持开展好每月1次的组织生活,每次活动有中心议题,保证出勤率,有会议记录,注意不断改进组织生活会的内容和方式,增强思想性和实效性。
定期开展“三会一课”。支部党员大会每3个月至少召开1次(未设立党小组的支部一般每月召开1次),支委会和党小组会每月1次,党课一般每学期1次(由党总支部统一安排)。
第二十一条 坚持学习教育制度。每学期至少安排1次学习活动,组织全体党员进行集中的理论学习,做到主题突出,要求明确,形式多样,做好学习笔记,做到学有收获。
第二十二条 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进行1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充分听取党内外意见,查找问题和不足,明确努力方向,制定改进措施。党支部对党员提出客观、公正的评议意见。此项工作与评比表彰优秀党员工作结合起来。
第二十三条 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年召开1次党员民主生活会。会前,要广泛开展谈心和征求意见活动。党员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要求,进行对照和自我剖析。在民主生活会上,党员应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此项工作与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结合进行。
第二十四条 坚持“创先争优”制度。按照上级党组织的安排,开展党内“创先争优”活动,建立竞争机制,发扬开拓创新精神,形成生动活泼、奋发向上的生动局面。
第二十五条 坚持党员联系群众和服务群众的制度。要根据本支部的实际情况,分配党员联系一至数名党外群众,党员要主动关心所联系群众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具体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六条 坚持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要经常向党总支部汇报工作,并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遇到重大问题或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及时请示汇报。党员每学期应就本人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和本人的思想、工作、学习及做群众工作等情况向党支部作1次汇报。
第二十七条坚持党费收缴和管理制度。党员每月于5日前将党费交党支部,党支部要认真登记,并于每月10日前交党总支部。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缴纳和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