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欧洲杯下单平台党建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6 13:00 浏览量:

             

欧洲杯下单平台党总支部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高校的领导,促进我院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实施<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总支部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

第三条 总支部的建设要根据学院的改革和发展,紧紧围绕教学中心,促进科研工作,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来进行。充分发挥党总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充分调动师生员工的积极性,用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任务的实际效果来检验自身工作。

第四条 党总支部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有党员50人以上的单位一般应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党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可设组织、宣传、纪检、统战、青年、保卫等委员(可兼任)。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及委员须报学院党委批准。

第六条 党总支部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的审查和监督。在党总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党总支部委员会行使党员大会的职权。

第七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是政治上坚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懂得业务,勤政廉洁,团结合作,积极工作,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密切联系群众的领导集体;由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胜任党的工作的委员组成。

党总支部书记由具备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经验,党性强,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同错误思想和行为作斗争,能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懂得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一般规律的同志担任。兼职的书记、副书记要有充足的精力和足够的时间从事党务工作。

第三章党总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根据院党委的计划和安排,积极向师生员工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及时传达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和学院的各项决议、决定,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带领群众一道共同贯彻执行。

第九条 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人事、学生事务、行政管理及科技开发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党总支部委员会要与行政领导班子经常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取得共识。

党总支部应通过多种渠道动员党员和群众积极支持行政领导的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帮助解决。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党员和非党员干部,都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十条 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一)加强党总支部的自身建设。党总支部委员会的成员应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做好党内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集体领导制度,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

(二)加强党员的教育工作。根据院党委的统一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党员教育的实施计划。经常了解和分析本单位党员的思想状况,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对党员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特别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章的学习活动。教育广大党员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遵纪守法,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和腐朽的生活方式的侵蚀,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学院的改革和发展中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三)严格党员的管理工作。党总支部要根据院党委的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好民主评议党员的工作,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认真抓好对党员的考核鉴定工作,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检查监督党员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党纪、国法和政纪的情况,对不履行义务的党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违纪的党员要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做出组织处理决定,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抓好党风建设,教育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自觉地按照党员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行,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现象作斗争。

(四)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总支部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党员大会,进行1次党课教育;定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通报情况,听取党员的各种意见;要定期检查党支部的组织生活情况,采取措施,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党员每月参加1次组织生活,每年参加1次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审查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在党员发展中实行入党公示制度,以确保新党员的质量。要高度重视和认真抓好发展党员工作,特别是在大学生、青年教师和“高职称、高学历”骨干教师中培养发展优秀分子入党的工作。

(六)督促、检查党支部对上级党委决定、指示和党总支部布置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时研究处理党支部反映的意见、要求和问题,根据教工、学生等党支部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分类指导他们做好工作,开展各项活动。定期分析党支部的情况,做好支部委员特别是支部书记的培养、教育、选拔工作。

第十一条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一)根据院党委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统一协调,组织实施,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新格局。

(二)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国情和校史教育,理想信念、思想道德和革命传统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通过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抵制和批判各种错误思潮,帮助他们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不同层次进行。要做好党内的思想政治工作。教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由党总支部直接抓,主要通过教工党支部加以落实。行政领导也要结合业务和管理工作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党总支部的领导下,由负责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政治辅导员和班主任具体负责。大力加强全体教职员工做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责任意识,真正形成“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良好氛围。要同行政领导一起研究、制定、检查、落实教育培养计划。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把德育放在首位,经常了解和分析学生思想动态,及时提出工作的任务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做好教师的思想工作。特别要重视青年教师在政治上和业务上的成长,对他们要热情关心,严格要求。

(四)关心群众的疾苦,做好日常的思想工作。要经常了解和研究师生员工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想方设法尽力解决他们的困难,为群众办实事,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同时积极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第十二条 协助院党委做好本单位领导班子人选的民主推荐、考察、民主测评等工作,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一)要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推荐、选拔干部。

(二)对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与领导干部的选拔,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向院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对本单位行政管理干部的任免,在听取党支部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向行政负责人提名推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三)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职员工在出国、晋升以及引进人才等方面的相关工作,严格把好政治关。

(四)加强对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考察工作。要对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政治责任感、工作事业心的教育以及必要的科学管理知识的教育,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和年终工作总结等工作,对干部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领导本单位分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党总支部要把分工会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团结教育本单位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为教职工排忧解难方面的作用。热情关心共青团和学生会的工作,经常地、及时地通过它们听取学生的意见和要求,支持它们根据青年的特点开展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按照中央规定的方针、政策,认真做好统战工作。帮助民主党派加强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党总支部和行政领导要定期向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通报本单位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党总支部成员的职责

 

第十五条 党总支部书记负责主持党总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党总支部的全面工作,负责制定党总支部的工作计划,安排党总支部的工作,主持召开党员大会和党总支部会议,将党总支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时提交党总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及党总支部党员大会、党总支部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检查党总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党总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指导,了解党支部建设情况,检查督促党支部的工作。

(四)经常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及群众的思想状况,发动党总支部成员和党员做好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团结同志,加强修养,与党总支部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协调单位内部党、政、工、团、统战负责人的相互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工作。

(六)负责抓好党总支部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负责组织党总支部委员的学习,充分发挥党总支部的集体领导作用。根据学院党委的安排,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

(七)抓好发展党员工作。

(八)负责完成院党委安排和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党总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书记不在时,主持党总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书记主持下分管学生工作。主持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二)负责拟定学生工作计划、工作方案,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定期分析学生思想情况,发动党员和学生干部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认真抓好学生党支部的思想、组织建设;高度重视并着力抓好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考察工作;抓好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培训工作。

(五)负责主持、指导学生工作办公室、分团委(团总支)、学生会、政治辅导员和学生干部开展工作。

(六)负责主持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教育、管理、考核、评优、津贴发放工作。

(七)完成党总支部安排和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党总支部委员的主要职责

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党总支部书记组织开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定、决议的活动,对党总支部的组织工作提出建议。

(二)了解和掌握党总支部的组织状况,检查督促党支部过好组织生活。按党章和上级有关选举工作的规定,积极做好党总支部改选的组织工作。

(三)收集和了解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和支部组织工作方面的情况。对支部的组织建设提出建议,并在党总支部讨论决定后负责组织实施。收集、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组织评选优秀党员等活动。

(四)根据党总支部的实际情况,提出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意见及安排,具体组织评议党员的工作。

(五)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组织对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提出切实可行的发展工作计划,经党总支部讨论通过后主持实施。按照发展党员的工作程序,审查和办理吸收新党员及预备党员考察和转正的手续。

(六)做好党员的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党员鉴定和考核。检查收缴党费和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工作,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搞好党务信息管理。

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的宣传工作,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按照党总支部决议,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出思想政治工作的计划和措施,协助书记抓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拟订党员教育计划,与分工会、团组织、学生工作负责人共同拟定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政治理论、形势任务教育计划及政治学习计划安排,经党总支部讨论通过后,主持实施。

(三)配合行政负责人对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校风、校纪教育,鼓励其做好本职工作,了解和掌握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等方面的先进人物,宣传他们的事迹和经验,提出奖励和表扬的建议。

(四)协调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学生会等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党总支部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根据学院纪委和党总支部的安排,对党员进行党风和党纪教育。

(二)检查了解支部和党员执行党章、准则、条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决定、决议和遵守党纪的情况,对违纪党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处理手续,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的情况。

(三)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受理党内外群众对党员违纪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四)经常向党总支部及上级纪检部门汇报和反映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五)协助学院监察机关和本单位行政领导处理非党员教工的违规违纪行为。

统战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党的统战工作的方针、政策,提高党员和师生对统战工作的认识。

(二)掌握本单位统战对象的基本情况,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他们政治上的进步,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

(三)努力宣传执行党的对台政策、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等,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投入学院建设发展,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此外,保卫、青年等委员应在党总支部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党总支部中相应的工作,履行其职责。

第五章党总支部的工作和学习制度

第十八条 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的工作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党总支部集体讨论,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出决议。每个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一)二级教学单位行政工作的决策形式主要是党政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党总支正、副书记,行政正副主任等。会议一般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不在,由党总支书记主持。议题由主任和党总支部书记商定,决策过程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须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包括: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决议在本单位贯彻实施的措施;本单位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招生计划;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要改革方案;机构设置、专业设置和主要岗位的设置、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止;人员的调进、调出,以及业务骨干的选拔、培养与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等人事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奖金分配方案、职称职级评聘、公费出国深造等涉及教职员工奖惩等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年度经费预算、大宗经费使用、办学资源调配等重要事项;科研开发和对外学术交流中的重要事项;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机关党总支部等参照上述规定,结合各自特点,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制度及其议事规则。党总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如果需要可随时召开,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的工作的重要问题。

(一)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副书记代理。总支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主任不是委员会成员的,可以列席总支有关会议。

(二)党总支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同一问题的赞成人数超过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三)每次会议议题由书记与副书记商量后提出。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的重要议题,书记提出前应与行政主要负责人充分酝酿,会议议题及开会时间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凡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有关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

(四)系、部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议题是:

1.讨论和决定本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措施。

2.讨论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3.讨论本单位教学、科研、内部管理等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

4.分析党员、教职工和学生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思想教育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措施。

5.分析党支部状况,提出加强党支部建设的指导意见。

6.讨论决定发展党员工作,研究制定年度培养发展计划,提出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预备党员教育的意见和措施。

7.按照有关规定,讨论干部教育管理工作,向上级推荐本单位干部任用人选。

8.讨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教代会、共青团、学生会工作。

9.研究落实院党委、院行政交办的其他重要工作。

党总支会议决定的事项,必要时须形成会议纪要。会议决定的问题,应由分管负责人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一条 检查考核制度。对支部建设与党员作用发挥等方面情况全面检查或考核,每学期检查一次,每学年考核一次。

第二十二条 学习制度。党总支部委员每学期至少要集中学习2次,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组织生活制度。坚持组织生活制度和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制度。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解决党内和党总支部内的矛盾,反对自由主义,反对一切不利于团结的思想和行为。

第二十四条 联系群众制度。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针,一切依靠群众,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做群众的知心朋友,团结群众一道完成工作任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直属党支部参照执行本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欧洲杯下单平台党支部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基层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最基层组织,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工作的决策,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各项决议,顺利完成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和学生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党支部要在学校党委、所在基层党总支的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加强党的建设,不断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成为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保证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党支部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五条党支部的设置应根据党员人数和遵守便于开展党的活动、充分发挥党支部作用、有利于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有利于加强党同群众联系的原则设置。凡新设置或撤消党支部,均应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六条对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经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批准,并报学校党委备案,可建立党支部。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部(中心、专业、教研室、研究室)设置;学生党支部按院、专业、年级、班级设置;行政管理单位一般按部门设置党支部。不能单独设立党支部的,可根据工作性质相近、业务相关、工作联系紧密的单位联合组成党支部。

第七条 为便于管理和组织活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划为若干党小组,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3名党员。党小组作为党支部的组成部分,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根据党支部党员人数及工作需要,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可设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等,必要时可设副书记、青年委员、保卫委员以及统战委员等。支部书记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如支部规模较大,可增选副书记1名。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由

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名。支部委员会委员及正、副书记每届任期三年。

支部委员会委员及正、副书记由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批准,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党支部,可由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任命党支部书记,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进行选举。

第九条 党支部书记应由经过一定党内生活锻炼,党性强,政治业务素质好,坚持原则,工作负责,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威信较高,具有奉献精神的正式党员担任。

教学、教辅单位教工党支部书记应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原则上由所在系(室、中心)等单位的正职或副职党员领导兼任;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党支部书记原则上要由部门副职党员领导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可由负责学生工作的教师、管理人员或思想政治辅导员担任。

 

第三章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第十条 党支部书记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的决议,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支部书记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议;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检查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执行情况,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经常同行政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强化支部委员会委员的理论学习,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议,抓好支部委员会班子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一条教职工党支部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支部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要求党员终身学习,倡导所在单位创建学习型组织。

(三)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紧密结合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中心工作,参与重要问题的研究与决策,支持所在基层单位的行政工作。

(五)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吸收优秀青年教师、学术、业务骨干和学术带头人入党。

(六)经常听取党员与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与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教职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第十二条 学生党支部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帮助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全过程。

 

第四章 党支部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坚持组织生活有计划、有总结、有考核监督,严格要求党员自觉参加组织生活。不断创新组织生活形式,会前认真准备,会中坚持考勤和内容记录,会后作好效果评价和经验总结,保证组织生活的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创新组织生活方式。

第十四条 “三会一课”制度。党支部要继承党的光荣传统,坚持“三会一课”制度。要定期召开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结合形势发展和工作中心,定期安排党课学习。

第十五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定期安排党员民主生活会,结合实际交流思想,检查执行党的决议、政治理论学习、发挥党员作用等方面的情况,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进党内团结。

第十六条 学习教育制度。定期组织党员进行学习,每学期应召集全体党员上一次党课,以此提高党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强化党员的理想信念。

第十七条 “创先争优”制度。党支部要配合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积极有效地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表彰先进,鞭策后进。要建立竞争机制,激励开拓创新精神,形成生动活泼、奋发向上的局面。

第十八条 民主评议制度。党支部根据上级党组织安排,结合“创先争优”和党员教育,积极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评议的内容主要是党章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和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对评议中反映出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对不合格党员要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 党日活动制度。党日是党支部与党员进行活动的专门时间。单月的15日为我校的党员活动日。各支部也可根据各自的工作实际,具体确定活动时间。

党日可采取上党课、开读书会、举办座谈研讨等方式,对党员进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路线、科技知识教育,组织党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也可根据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组织党员进行一些为民办实事活动和有教育意义的文体活动。

第二十条 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要经常和定期向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汇报工作,并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遇到重大问题或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及时请示上级党组织。

党员应向党组织汇报思想,接受教育和监督。党员外出前必须向所在党组织报告;如外出时间长,应主动向党组织书面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及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并委托其他党员按时交纳党费。

第二十一条 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党支部要给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分配联系群众的工作任务,从思想上、生活上关心群众、了解群众,接受群众的监督,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团结带领群众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党费管理制度。党员于每季度末月10日前将党费交党支部,党支部要认真登记,并于每季度末月15日前交上级党组织。党支部每半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交纳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考勤记录制度。每一次支委会和党员组织生活会都要实行严格的考勤制度和会议记录制度。

 

第五章 党员的教育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强化党员教育,加强党的思想建设。分析党员思想动态,结合实际,制定党员教育计划。组织党员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基本理论,组织党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教育,要求党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和思想道德水平。坚持开展生动有效的党员教育活动,强化党性修养,保证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坚持在党员中开展经济、法律、管理和现代科技知识学习活动,提高党员自身的文化素养、专业水平,增强做好本职工作和完成学业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健全党支部设置,加强党的组织建设。配备坚强有力的党支部班子,完善支部工作制度,严格党内生活纪律,努力将党支部建设成为本单位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战斗堡垒。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切实保障党员权利,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

第二十六条 党员应当积极参加支部活动,严格执行支部决议,认真落实支部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按时按标准交纳党费。党支部对无故不参加支部活动、不按时交纳党费的党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六个月无故不参加党支部活动,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召开支部大会,提出组织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狠抓党的作风建设。教育和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以反腐倡廉为重点,狠抓党性、党风和党纪教育;大力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纯洁党员队伍,为学校校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作贡献。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要应用《中国共产党党务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党员规范管理。党员在毕业、调动工作时,应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长期将组织关系留在学校,又不主动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应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处理。党员外出一个月以上,应向党支部请假,回来后要及时销假。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要加强党员的党性教育、组织观念教育,避免出现党员因缺乏基本知识而造成违纪或组织关系遗失等现象。凡出现此类现象的,当年所在支部一般不得被评为先进党支部,相关责任人一般不得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由于个人原因将组织关系遗失超过半年的,学校党组织只出具有关证明,不再重新开具党组织关系介绍信。

第三十条 经支部大会讨论作出组织处理的党员,要及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三十一条 对于离退休党员,要根据其具体情况和特点,在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上进行妥善安排,活动次数可以适当减少。除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离退休党员以外,都应该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活动。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意见,制定支部的思想政治工作计划,联系师生员工的思想实际,认真做好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关心党员和群众,帮助解决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十三条 党支部要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重大决策,抓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教育、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形势政策教育以及民主法制、廉洁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

第三十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去,要通过多种方式,深入了解和关心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并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针对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发展中因利益调整而产生的思想问题,作认真的分析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重点做好释疑解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营造良好的软环境,构建和谐校园。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党支部要在学校党委和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欧洲杯下单平台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方针,认真落实学校党委在党员发展工作方面提出的各项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党支部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树立“早选苗、早育苗”的发展观念,及时制定党员发展工作计划,防止无故长期不发展或突击发展的现象发生。

第三十七条 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制定本支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计划。通过组织党的基本理论学习和参加党校系统培训,重点解决入党积极分子思想入党的问题。

对要求入党的同志,党支部要指定专人进行指导帮助和教育培养。对党支部教育考察合格、二级单位党组织审查通过的发展对象,支部委员会应按规定及时履行发展手续。

对未提出入党申请但政治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学生和教职工骨干,党支部应主动关心帮助,抓紧宣传教育,邀请参加活动,激发政治热情,促使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第三十八条 要把发展质量放在发展工作的首位,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严格党员的标准条件,确保党员队伍的纯洁性。要重视在优秀青年教职工和优秀学生中,特别是“高学历、高技术职称”人员中发展党员。

第三十九条 重视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对新发展的预备党员要及时编入一个支部,参加党的各项活动。支部要指定专人对预备党员进行跟踪培养、考察。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支部委员会应形成综合考察意见,党支部应及时讨论他们的转正申请,预备党员的转正应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四十条 按照个别吸收、坚持标准的原则,严肃、认真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坚决杜绝发展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欧洲杯下单平台学生党支部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学生党支部建设,使党支部的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充分发挥学生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大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院学生党支部是以学生党员为主体成员的基层党组织,是党联系青年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党组织教育和引导青年学生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 学生党支部要在院党委和系党总支部的领导下加强党支部建设在完成本系及班级的各项任务过程中,尤其是在学风建设上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围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这一根本任务,抓好党支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保持党员先进性,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学生党支部一般按班级设置。不具备建立班级党支部条件的可以按年级、系(专业)建立学生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多的可根据实际合理设置。每个党支部的党员人数一般控制在20人以内。

第五条 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班级、年级、系(专业)等可建立学生党支部。各系从事学生工作的教工党员可编入学生党支部。

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应根据党员分布和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党小组。党小组要有3名以上党员,其中至少有1名正式党员。党小组要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活动,保证党支部决议的贯彻执行。

第六条 成立和撤销党支部要经党总支部批准,并报院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党支部委员会

 

第七条 正式党员人数在7人以上的党支部可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人组成,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人。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在任期内,党总支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党支部委员和正副书记进行调整。选举产生和调整的党支部委员、正副书记报党总支部审批,并报院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党支部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按时进行换届选举。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应由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讨论,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九条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应由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素质好,能胜任工作的学生或教师正式党员组成。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政治素质好、群众威信高、工作能力强、热心于党务工作的优秀学生党员或党员辅导员、党员干部教师担任。

第十条 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委员会的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分析党员情况,研究支部工作。党支部委员会应每学期向党总支汇报1次支部工作情况。每学期初要提出本学期工作计划,学期末要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十一 党支部委员会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走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认真履行党支部的职责,做好党支部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党支部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二条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保证党和政府的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执行。

第十三条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党支部应根据学院党委和党总支部的要求,制定支部党员学习计划,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基本理论,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和思想道德水平。坚持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通过主题教育、上党课、组织生活等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党员意识,充分发挥党员在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加强实践锻炼和日常工作生活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在关键时刻、重大活动中的骨干带头作用。

十四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和监督。积极探索大学生党员管理的新机制、新办法。教育、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处理不合格党员,对违纪党员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加强对毕业生党员和流动党员管理。按规定收缴党费。

第十五条 教育党员用远大的理想、高度的责任感来引导同学,以自己的表率和模范作用带动和影响同学对同学中的错误言论和不良习惯要敢于批评教育,扶持正气,抵制歪风。

十六 创新活动方式。围绕学生成才目标,结合本支部的具体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党的工作,促进活动方式和内容的创新,突出实效,提高质量,增强党支部的影响力和吸引力。

第十七条 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按标准和程序发展党员。制定年度培养、教育、发展计划,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要逐个落实培养联系人,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建立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动态管理机制,每学期研究一次对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的情况和积极分子的成长情况,及时调整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坚持把培养教育贯穿于发展党员工作的全过程,发展对象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入党前必须经过团支部推优和党校培训并考核合格。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严格履行入党手续,严格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逐步实行发展党员票决制度,积极稳妥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确保新党员的质量。认真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工作,坚持预备期总结鉴定制度,认真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及时做好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

第十八条 经常听取学生党员和学生的意见建议,了解、分析青年学生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关心并帮助解决青年学生中的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学生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维护学校的和谐稳定。

第十九条 指导、关心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开展工作。

 

第五章 党支部的主要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坚持组织生活制度。坚持开展好每月1次的组织生活,每次活动有中心议题,保证出勤率,有会议记录,注意不断改进组织生活会的内容和方式,增强思想性和实效性。

定期开展“三会一课”。支部党员大会每3个月至少召开1次(未设立党小组的支部一般每月召开1次),支委会和党小组会每月1次,党课一般每学期1次(由党总支部统一安排)。

第二十一条 坚持学习教育制度。每学期至少安排1次学习活动,组织全体党员进行集中的理论学习,做到主题突出,要求明确,形式多样,做好学习笔记,做到学有收获。

第二十二条 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进行1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充分听取党内外意见,查找问题和不足,明确努力方向,制定改进措施。党支部对党员提出客观、公正的评议意见。此项工作与评比表彰优秀党员工作结合起来。

第二十三条 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年召开1次党员民主生活会。会前,要广泛开展谈心和征求意见活动。党员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要求,进行对照和自我剖析。在民主生活会上,党员应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此项工作与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结合进行。

第二十四条 坚持“创先争优”制度。按照上级党组织的安排,开展党内“创先争优”活动,建立竞争机制,发扬开拓创新精神,形成生动活泼、奋发向上的生动局面。

第二十五条 坚持党员联系群众和服务群众的制度。要根据本支部的实际情况,分配党员联系一至数名党外群众,党员要主动关心所联系群众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具体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六条 坚持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要经常向党总支部汇报工作,并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遇到重大问题或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及时请示汇报。党员每学期应就本人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和本人的思想、工作、学习及做群众工作等情况向党支部作1次汇报。

第二十七条 坚持党费收缴和管理制度。党员每月于5日前将党费交党支部,党支部要认真登记,并于每月10日前交党总支部。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交纳和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欧洲杯下单平台党员管理细则(试行)

 

为加强党员教育,严格党员管理,建设高素质党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党员日常管理

 

第一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或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二条 每个党员都必须参加所在支部或党小组组织的活动以及要求党员参加的其他组织活动。

第三条 因故不能参加组织活动者,必须事先向所在支部(或党小组)请假并获准,若事先无法请假者,事后要及时向支部书记(或党小组长)汇报情况,补办请假手续。

第四条 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生活或党内活动3个月以上者,将由各党总支通报批评。

凡无正当理由,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视为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并按程序办理除名手续。

1、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者;

2、离校后超过6个月未转组织关系者;

3、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无正当理由,逾期6个月未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者。

第五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二章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第六条 教职工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1、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

2、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3、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4、外出时间在3个月内或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应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学校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活动情况,按时交纳党费。

5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在集体外出党员中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其领导和管理仍由所在党总支负责。若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在征得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同意的前提下,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

6、凡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党员,在1个月之内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离(退)休党支部。异地安家或居住地离学校较远,不便参加离(退)休党员组织活动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可转至居住地或有关单位党组织。

7、凡被批准调动或辞职的党员,组织关系应随本人人事档案转至接收单位或存放人事档案的人才服务中心。

8我校引进人员中的党员,暂未转来党员组织关系、但有材料证明其党员身份的,有关单位可将其及时编入党支部,参加党员组织生活。

9、对工作调动中只有组织关系介绍信,没有《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的党员,党委组织部必须认真进行甄别。无法认定其党员身份的,由学院党委组织部门提出意见,报学院党委批准,不予承认其党员资格。若其原单位党组织出具证明(须由县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核),证实其党员身份的,由现所在单位党总支在其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报学院党委审查同意后,连同原单位党组织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存人本人档案。

10、切实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填写或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接收单位党组织可不予接受,并退回开具单位的党组织。因个人原因无故超过有效期限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应视为无效。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接转组织关系的,应视同自行脱党,由其党的组织关系所在单位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学院党委批准,予以除名。

11、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一旦丢失,党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的党总支或学院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总支或学院党委组织部门应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党委组织部门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

第七条 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程序

党员转移组织关系按照转往地点不同,分为本校内单位转接、本省内单位转接、外省单位转接等三种情况进行办理。

1、本校内单位转接。

校内工作调动的党员,在调动当月由本人持所在单位党总支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学院党委组织部门办理手续转至调往单位党组织。

2、本省内单位转接。

转出:由本人所在单位党总支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经过学院党委组织部门转往所去单位所在的市(县)委组织部(或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党组织关系接转的党组织),再由这一级党组织转往所去单位党组织。

转入:由本人持具有在全省范围内转接组织关系权限的组织部门开出的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要写“中共欧洲杯下单平台委员会组织部”),经学院党委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后转至所去单位党组织。

3、外省单位转接。

转出:由本人持所在单位党总支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经过学院党委组织部门,再经过茂名市委组织部,转往所去单位所在的市(县)委组织部,再由这一级党组织逐级向下一级党组织转移,直到转往所去的基层单位党组织。

转入:由本人持市(县)委组织部开具的正式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为“中共茂名市委组织部”),经学院党委组织部门办理接收手续后再将其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单位党组织。

第八条 教职工党员出国、出境组织关系的管理

1、公派出国、出境工作、留学的党员,由本人持所在单位党总支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学院党委组织部门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本人交派出主管部门保存,派出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后,通过外交部信使转我国有关驻外使领馆党委。

2、党员短期出国、出境探亲、办理私事,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

3、党员因私出国、出境(含经学院批准同意停薪留职自费留学)超过批准时间(含续假)1年以上未归者,停止党籍,并由其所在单位党总支将其停止党籍决定转至学院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已被停止党籍的党员回国后,如本人要求恢复党籍的,按中组发[1981]19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经严格审查后予以办理。对回国半年内本人未提出恢复党籍要求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九条 学生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1、新生党员持县以上组织部开具的《中国共产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广东省属单位的介绍信抬头为“中共欧洲杯下单平台委员会组织部”,外省、市、县单位的介绍信抬头为“中共茂名市委组织部”)在入学报到期间办理接转手续。中学入党的新生党员入党材料,由学院党委组织部门按有关要求进行审查。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报到期间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的,须向各系党总支提交书面说明,开学后在组织关系介绍信有效期内办理好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因各种原因所携带的组织关系介绍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一律退回原单位重新开具。新生党员接转组织关系工作,开学后3个月内结束。

2、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手续与毕业派遣手续同时办理,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组织关系及时转至该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3经学院批准代管户口和档案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可以随其户口和人事档案一起在学院挂靠2年。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系党总支批准。组织关系暂时挂靠学院的毕业生党员由原所在系党总支负责教育和管理。党总支应将其编入党支部,所在党支部落实专人负责与其保持联系,并负责记录联系情况,填写《挂靠组织关系毕业生党员联系情况登记表》。

4、挂靠组织关系毕业生党员应按规定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确有困难无法参加组织生活的正式党员,至少每年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形式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汇报,预备党员至少每半年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形式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汇报。接到党支部有重要活动的通知后,应及时返回。

5、挂靠组织关系毕业生党员在两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要在办完派遣手续后及时转出党组织关系。两年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则将其党组织关系随户口、人事档案转移。

6、挂靠组织关系毕业生党员中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应主动向所在党支部递交转正申请。所在党支部依据本人思想汇报、工作小结、有关单位党组织(街道、工作单位等)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结合对该同志的了解情况,及时讨论其转正申请,按规定办理其转正手续。申请转正者本人必须出席讨论其转正的支部大会。

7、对不能按上述规定严格执行的挂靠组织关系毕业生党员,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条 因学习、进修和工作需要临时聘用等原因转入我院的党员,必须持相关组织部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到党委组织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到学习或工作的党总支报到。没有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的,不承认其党员身份。

第十一条 流动党员的管理

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包括因学院或基层单位委派外出学习进修,从事科研、科技开发,定岗落聘后外出务工、毕业后组织关系暂时无法转出的党员,以及由校外来我院学习、进修和我院因工作需要临时聘用的党员。

1、流动党员外出前,所在党支部要对其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掌握外出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了解流动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和生活等情况,及时向流动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流动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组织关系等有关材料,及时了解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了解流动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流动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2、流动党员外出时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或口头报告,内容包括所去地点、外出时间及主要事项等。外出返校后,应主动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并将转回的组织关系或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及其他证明、鉴定材料交党组织查验。

 

第三章 党费管理

第十二条 党员必须按党章的规定,每月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对无故不按期交纳党费的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流动党员和挂靠组织关系毕业生党员的党费原则上应由党员个人按月交纳,如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月交纳党费的,可以托人代交、预交或补交,但预交或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接收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党费由院党委组织部门管理,并按上级的规定按时向上级交纳党费。

第十三条 党费交纳标准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3、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院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以前有关党员管理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或未尽的事项,以上级的有关规定为准。

 

 

 

 

 

 

 

 

 

 

 

 

 

 

 

 

 

 

 

 

 

 

 

欧洲杯下单平台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精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 入党前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一)各系部党总支要通过新生入学专题教育,向新生介绍入党的条件、程序等知识;党总支、党支部要利用入职培训、部门会议等,向青年教职工介绍入党的条件、程序等知识,为吸收党员做好准备。

(二)入党申请。申请人自愿向所在单位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本人的主要成长经历;当前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自己的决心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三)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1.对已递交《入党申请书》的申请人,党支部应在1个月内派人与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基本情况,并将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录入党务管理信息库。

2.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符合党章第一条规定,已递交《入党申请书》的申请人,在综合党员推荐意见或团委、妇联、工会等群团组织“推优”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党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讨论同意,可以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将发展入党积极分子的名单定期报学院党委备案。

(四)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党支部要指定1至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每月同入党积极分子谈心1次,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引导其端正入党动机;每半年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并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五)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党总支(党支部)要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学院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采取二级递进培训模式,完整的培训过程包括系部入党积极分子初级培训、学院入党积极分子高级培训两个层次,共完成40个学时课程。学院业余党校负责入党积极分子高级班的培训,系部党总支负责入党积极分子初级班的培训。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也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六)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一般每季度或在重大事件活动中要向党支部作1次书面思想汇报,至发展前应提交思想汇报不少于4篇。思想汇报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对党及其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当前的思想状况、学习(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对党组织的请求和希望。

(七)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

1.发放《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学院党委收到党总支(党支部)报备的发展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后,将按照上报人数向党总支(党支部)发放《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2.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征求党员群众意见、听取培养联系人汇报、查阅相关档案等方式,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学习、工作、遵纪守法、入党动机、发挥先进模范作用等情况进行1次考察,并将考察情况写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八)学院党委以及各党总支(党支部)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1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九)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接续培养教育工作。党总支要及时接收和审核高中生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材料,及时将毕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其工作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党总支(党支部)要及时接收和审核新进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材料,及时将离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其工作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对从外单位转入我校的入党积极分子,其培养教育时间应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六条 确定发展对象:

(一)对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政治审查合格,业余党校培训考核合格,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可考虑列为发展对象。

(二)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

1.党支部委员会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严格审查,提出初步人选。

2.召开群众座谈会(人数不少于入党积极分子所在班级或部门总人数的半数),征求群众意见,并在会上进行民主测评,原汁原味做好会议记录。

3.召开支部大会,征求培养联系人及党员的意见,并原汁原味做好会议记录。

4.召开党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能否列为发展对象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支部委员的半数,才能通过列为发展对象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支部委员在会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5.党支部要将党支部委员会决议写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并将发展对象名单报学院党委备案。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治安处罚的。

(二)在群众座谈会上,民主测评否决票超过三分之一的。

(三)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前累加有2门及以上科目补考才合格或该学年有不及格科目的;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该年度工作考核在合格等次以下的。

第八条 党支部要选派2名正式党员作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二)指导发展对象写好自传,自传内容包括:本人基本情况;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本人履历(包括学历)及证明人;重要历史阶段(重大事件)的思想变化过程、认识、态度和表现;现实工作表现及受过的奖励、处分;有何政治历史问题及结论如何;现阶段思想、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四)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九条 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在校外顶岗实习的学生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要征求顶岗实习单位基层党组织的意见;对借调在外的教职工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要征求借调单位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要形成结论性材料,并填写《政审材料》表。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条 党总支(党支部)将发展对象综合材料报学院党委预审。报送的材料包括:1.入党申请书;2.自传;3.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4.思想汇报;5.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6.政审材料;7.党校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8.群众座谈会记录;9.党支部委员会讨论表决意见;10.遵纪守法情况说明;11.公示情况记录;12.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对发展对象的综合材料进行预审,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总支(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预审通过后,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将发展对象在学院进行公示。

发展对象未来3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二条 党支部每年要在全面分析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的基础上,确定下一年度的发展对象,并将发展计划报党总支。党总支(党支部)在每年 12 月 30 日前将下一年度发展计划报学院党委。当年发展计划如需调整,党总支(党支部)可以书面申请的形式在 9 月份补报一次。对未列入发展计划的,一般不予发展。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三条 党支部指导公示无异议的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由本人填写,要求填写规范,字迹清楚(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并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不得涂改。

第十四条 党支部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支部大会由党支部书记主持,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且发展对象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到会。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党支部书记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宣布开会,提出会议的议题。

(二)发展对象宣读自己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所填写的全部内容。

(三)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四)党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征求群众意见情况和审查情况。

(五)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表明自己的态度。

(六)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情况及提出的问题表明自己的态度。

(七)与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表决情况经工作人员统计后当场公布结果。

(八)党支部书记宣布支部大会决议。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党支部书记签名。

(九)党支部书记应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签名或盖章。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审批前,由发展对象所在党总支(党支部)指派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与其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要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学院党委汇报。

第十六条 党总支(党支部)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并将新接收预备党员的入党基本材料(即第十条规定的材料),连同公示情况、《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材料,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学院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要逐个审议和表决。

学院党委对党总支(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在3个月内审批,并报市委教育工委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学院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第十八条 党支部要将学院党委的审批意见及时通知发展对象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要认真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九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学院党委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条 党总支(党支部)要及时将学院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一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学院业余党校组织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要经常向党支部汇报思想,至转正前应提交思想汇报不少于4篇。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1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期满,预备党员应主动向党支部提交书面转正申请。转正申请内容包括:预备期内对党及其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当前的思想状况、学习(工作)、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等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提出按时转正的申请并表明态度。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要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1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要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要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学院党委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要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一)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

(二)受到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治安处罚的。

(三)学生预备党员预备期内有不及格科目的;教职工预备党员该年度工作考核在合格等次以下的。

第二十六条 收到预备党员的书面转正申请后,党支部要及时召开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支部大会由党支部书记主持,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且预备党员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到会。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预备党员转正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支部大会主要程序包括:

(一)党支部书记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宣布开会,提出会议的议题。

(二)预备党员宣读自己的转正申请。

(三)入党介绍人介绍预备党员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表明意见。

(四)党支部委员会分别报告对预备党员的征求群众意见情况与审查情况。

(五)与会党员对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进行充分讨论,并表明自己的态度。

(六)与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表决情况经工作人员统计后当场公布结果。

(七)党支部书记宣布支部大会决议。决议主要包括:预备党员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党支部书记签名。

(八)党支部书记应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七条 支部大会表决通过后,党总支(党支部)将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在学院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党总支(党支部)要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转正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并将其入党基本材料(即第十条规定的材料),连同公示情况、《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材料,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党委对党总支(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3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总支(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毕业或调动工作时,党支部要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学院党委要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市委教育工委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一条 党总支(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6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学院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学院党委保存。

第三十三条 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一)党员、预备党员因工作调动或升学等原因将组织关系转入我校,应由党员、预备党员原所在党组织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学院党委,由党员、预备党员所转入的党支部负责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的传真或邮寄,并在党务系统中录入或导入该名党员资料。

(二)党员、预备党员因工作调动或毕业等原因离开学校,需由所在党总支(党支部)经由党务系统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由所在党支部将党员档案用密封条密封好,在密封条四周盖学院党委章交给党员、预备党员本人。学生党员若因暂缓就业等原因需将组织关系、党员档案暂留学校的,需书面征得所在党支部和党总支的同意,党支部应做好统计工作并将数据及时报送学院党委。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四条 学院党委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重视从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党支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五条 组织人事处每年要向学院党委和市委教育工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学院党委要重视对党务工作人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七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要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要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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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管理和组织关系接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党员管理和组织关系接转工作,使党内管理进一步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及中央、省委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基层党组织和全体党员。

 

第二章 党员材料保管和党籍管理

第三条 党员材料的保管。学生党员的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由各党总支或党支部保管。教职工预备党员的有关材料由党委办公室保管,办理完转正手续后的教职工正式党员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一律装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四条 出国出境(港澳地区)党员的党籍处理办法。

(一)移民、出国出境定居的党员,从出境之日起,即停止党籍。所在党支部、党总支部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连同有关党员材料移交学院党委办公室保存。

(二)临时出国出境的党员,超期或续假后超期1年以上未归者,党支部和党总支部应及时报告,并将党组织关系和材料转至学院党委办公室存档。凡无故超假1年以上回国者,一般按自动脱党处理。

(三)出国出境前提出退党要求者,按《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四)出国自费留学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及有关材料应转到学院党委办公室。留学期间,该党员应委托亲属或同事到党委办公室代交党费并每半年定期向组织书面汇报在国外的学习、生活等情况,经学院党委审查同意后,可以恢复其组织生活。预备党员经审查在国外学习期间表现良好的,可以转正。超期1年以上者按出国定居者处理。

第五条 患病党员在治疗、休养期间,可减少或暂停组织生活,暂不参加民主评议活动。患有精神病的党员,在患病期间按长期病号对待,暂时停止组织生活,保留党籍。病愈后立即恢复其组织生活。

 

第三章 组织关系接转

第六条 一般情况下,党员组织关系应当与行政关系在一起管理。党员工作或学习单位如有变动,都应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七条 党员组织关系院内接转。教职工党员因工作变动而离开原支部,应由原党总支部(党支部)报告学院党委办公室,由学院党委办公室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当事人持此介绍信到新党总支部(党支部)报到。

第八条 调入、调出教职工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一)凡新调来我院工作的教职工党员,须持原单位开出的介绍信到学院党委办公室办理接转手续,填写有关登记表,持党委办公室开出的介绍信到所去的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报到。

(二)凡调离我院的教职工党员,须由原党总支部(党支部)报告学院党委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办理转移手续,填写有关登记表。

第九条 退休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一)教职工党员在人事处正式办理完退休手续后,当事人应向原党支部(党支部)报告,原党总支部(党支部)应及时报告学院党委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办理转移手续,当事人应在组织关系介绍信规定的期限内到退休党支部报到。

(二)教职工党员办理完退休手续仍返聘在原部门工作一段时间者,可暂不转移组织关系。返聘期结束时,按本条第(一)款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三)退休后长期受聘另一单位工作,可由本人申请,学院党委批准,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新的单位。

(四)如按规定可易地安置的退休党员,可将组织关系转到安置地的党组织。

(五)长期在子女、亲属处居住生活的退休党员,可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党委批准,组织关系可转移到生活居住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参见当地的组织生活。

(六)因病长期(6个月以上)在外地治疗或休养者,如果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党委批准,组织关系可转移到当地党组织。

第十条 离职、退职教职工党员,在人事处办理完手续后,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户口所在街道或新的工作单位,或档案材料所挂靠的人才交流中心的党组织。凡经组织多次提醒,仍不办理手续,不交纳党费或不参加组织生活者,所在党总支、党支部应及时向党委办公室反映情况,并案规定予以除名。离职、退职党员移居境外的,按本细则第四条办理。

第十一条 停薪留职教职工党员,行政关系保留在学院原所在部门的,不转移组织关系,但应按规定按时交纳党费并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二条 学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新生党员入学报到1个月内,各党总支填写新生党员名册并汇总有关入党材料及组织介绍信到学院党委办公室统一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第十三条 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一)每年毕业生离校前一个月,由各党总支核准后开毕业生党员名册,送交学院党委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统一开出组织关系介绍信交由毕业生党员带走。

(二)若未落实工作单位,户籍转回生源地或其他地方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可转到户口所在地党组织。

(三)毕业生党员毕业时移居境外或自费留学的,按本细则第四条办理。

(四)毕业生党员留校工作,无论是留本系还是留校内其他部门,均按本细则第八条第一款办理。

第十四条 党员因外出学习、工作需要,必须开出临时组织组织关系介绍信的,由本人直接到学院党委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回院后交回临时组织关系介绍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欧洲杯下单平台基层党建工作制度

 

一、党建工作责任制

1、每年年初制定党建工作计划及目标任务,计划紧紧围绕服务学院发展这个中心,把党的建设和学院实际紧密结合起来。根据总体计划和总体目标任务,制定具体目标任务,分阶段组织实施,抓住重点,实行分类指导。

2、落实上级党组织制定的计划,结合学院实际,明确班子成员分工,制定班子成员个体目标任务。

3、党组织定期督促、检查、考核本级领导班子成员“责任区”和下属党总支(党支部、党小组)党建工作。

4、党组织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党建工作制度,针对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次会议一个议题,采取现场观摩,交流经验,分析问题等方式方法,有针对性地突破工作瓶颈。

5、建立党建工作联系点制度。党组织成员要分别在各党总支(党支部、党小组)建立联系点,进行帮扶指导,使党员领导干部在一线指导党建工作成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同时,各党总支(党支部、党小组)成员联系普通党员群众,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党建工作格局。

6、党组织书记亲自抓好一个“责任区”和一个联系点,并联系一个党员和贫困户,以点带面,推动整体党建工作。

7、明确“党组织集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副书记具体责任、分管领导直接责任”四个责任主体。

8、党组织要落实党组织的各项活动经费,组织党务干部进行系统的集中培训,规范党组织办公室的硬件建设,配齐配全电教设备等,抓好党建相关制度上墙。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为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明确领导班子和各级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根据上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1、学院党委对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分工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于防患未然,把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精神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统一考核。

3、学院纪委,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4、各部门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按照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制定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解责任,落实到岗、到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重点抓好副职领导和副科以下干部职工的党风廉政建设。

5、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核。考核工作每年年终进行一次,与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干部考核结合进行。对各部门集体和各部门正、副职干部进行考核测评。测评结果资料存档,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考核工作由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6、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下列情况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对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的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的。

(2)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办理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3)对发生公开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放任不管的。

(4)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集体上访、聚众闹事事件,严重影响学校工作、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或者发生重大事件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5)由于官僚主义作风,失职渎职,独断专横,滥用职权,强令下级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

(6)因挥霍奢侈,铺张浪费造成恶劣影响的。

(7)因疏于管教,致使身边工作人员或配偶、子女等亲属严重违纪违法,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知情不报、包庇纵容的。

实施责任追究,应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按有关人员的职务、违纪违法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不同的处分和处理。

三、发展党员制度

1、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由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研究决定,报学院党委备案,并录入党建信息化平台。

2、党支部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1次考察,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委会讨论同意并报学院党委备案后,列为发展对象。

3、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审查后,由支委会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讨论结果报学院党委审批。

4、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通过后报学院党委审批。

5、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四、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制度

1、党员应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2、党支部应定期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不得擅自留存。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3、按照规定加强对党费的管理,每年至少向党员公示1次党费收缴情况,接受党员监督。

五、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1、民主评议党员是对党员思想、作风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民主评议,促进党员的自我教育,自我提高。

2、坚持把民主评议党员的工作列入党支部工作计划,并规范化、制度化。

3、民主评议前,要进行组织动员、布置,防止和反对形式主义,确保民主评议的实效性。

4、开展评议中的学习教育。贯彻教育为主的方针,组织党员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觉悟和政治理论水平,引导党员积极评议、善于评议。

5、党员总结自评。党员要对照党章的要求,认真总结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认真找出自己存在的主要问题,做好总结自评工作。

6、党支部召开党外教职工代表座谈会,征询和听取对党员的意见,并将意见向支部通报。

7、召开支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共性问题进行专题讨论,同志之间要以诚相待,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8、党支部每年召开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对评议情况及时总结,并向党员反馈评议结果,同时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六、民主生活会制度

健全并严格执行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是加强党的思想作风建设,有效地实施党内监督,改进作风,增强团结,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有效贯彻执行的重要途径。为使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特制定本制度。

1、党内民主生活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

2、民主生活会前要根据当前形势、任务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重点议题。同时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积极开展交心谈心活动,为解决存在的问题创造良好的气氛和条件。

3、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检查组织纪律观念、艰苦奋斗、廉政建设的情况;检查、总结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检查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与方法的情况及其他重要问题。

4、民主生活会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5、党支部对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七、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一)议事决策范围:

1、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结合党总支(支部)实际研究制订落实方案。

2、研究制定党总支(支部)党建工作计划。

3、研究党员发展对象的培养、考察和党员发展工作计划。

4、研究民主评议工作方案。

5、研究党员评先评优工作和对违纪党员的处理意见。

6、研究制订党总支(支部)活动计划。

7、研究党总支(支部)重大问题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议事决策原则

1、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即决策重大问题要严格遵守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不允许以个人或少数人的党员代替集体决策。会议一经决议,全体成员必须无条件贯彻执行,如在执行中发现新问题,可提请党总支(支部)会议再议。

2、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即要经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决策,保证决策确定可行。

3、坚持保密原则。对组织决议的问题未经公布或不宜扩散的事项,不对外泄露,如有违反追究其责任

(三)议事决策程序

1、召开党总支(支部)会前,由书记征集议题并告知其他成员做好相关材料的准备。

2、会议必须有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3、会议要有记录,会后要整理档案备查。

4、对会议决定的问题,全体成员必须各尽其职,各负其责,积极组织落实,并做到相互支持、密切配合。

 

    八、“三会一课”制度

 “三会一课”制度是党支部的基本制度之一,“三会”指的是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会。“一课”指的是上党课。

  (一)支部党员大会

  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情况下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其主要内容有如下几个方面:

1、定期听取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2、讨论并决定党支部的重大问题。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和具体计划与措施;

3、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支部工作的计划,审议支部工作总结等;

4、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组织开展党员经常性教育活动。

5、开展学习,交流学习体会,开展党内思想交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汇报联系群众及深入责任区等工作的开展。

6、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和表彰处分党员的决定;

7、支部换届选举、补选支部委员,选举出席上级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等;

8、上级党组织布置任务。

(二)支部委员会会议

支部委员会应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本支部党员的实际情况,对党支部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和打算,对组织生活的内容定期提出要求。对党员教育、党员的奖惩、党员管理、学校重大工作,适时研究讨论。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情况下每月召开一次。

(三)党小组会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支部有特殊任务,次数可增加,也可以推迟召开。

党小组会的主要内容: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治理论;传达支部的决议,讨论贯彻支部决议的具体措施及每个党员应承担的任务;党员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执行党的决议的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分析群众的思想状况,研究如何做好群众的工作等工作。

(四)党课

1、每学年组织两次,参加人员为全体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

2、授课内容是:传达党的文件,党纪党风和党的有关知识教育、表彰先进人物、播放有教育意义的电视录相等课程。系统讲解党的章程、党的基本知识和党在一定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等。党课的内容要紧密联系实际,注意正确性、针对性、生动性。

九、党员政治学习制度

1、全体党员必须按时参加政治学习,不得无故缺席,有事必须请假。政治学习分集体学习和个人学习,以个人学习为主,集体学习为辅。

2、集体学习每月安排一次,一般安排在上旬,每次1小时以上;个人学习每周安排一次以上,每次半小时以上。

3、学习内容包含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文件及重要会议精神,上级领导的讲话精神;报刊的重要文章等。

4、要做好学习笔记,写好学习心得体会。学习笔记可以写内容提要,概括内容提纲,摘录主要内容或重要句段。学习心得体会,要理论联系实际。

十、党员联系群众制度

1、以支部所属建制为联系范围,按照入党联系人联系对应入党积极分子,其他党员分别联系普通群众的原则,每位党员至少联系1名群众。支部所在单位党员数多于群众数时,可以按党小组联系群众。

2、党员要虚心听取所联系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结合自身实际,开展服务承诺活动,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

3、开展谈心活动。党员要经常主动找所联系群众交心谈心、交流思想。做到每2个月对所联系群众谈一次话。向他们宣传解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随时掌握所联系群众的思想状况、家庭生活情况,及时帮助解决他们的困难和问题。

4、各级党组织每年召开一次群众座谈会,听取关于“党员联系群众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对“党员联系群众工作”进行民主评议。

5、应将党员联系群众“一帮一、一对一”结对情况逐级上报。上级党组织定期检查党员联系群众工作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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